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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文化暨觀光處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7月19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1006904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3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3007863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東縣政府文化局場館使用管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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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73035903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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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93046261B號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臺東縣政府文化暨觀光處場館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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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3040619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 8條條文及「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場館 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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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0111898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及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場館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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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012503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第5條、第7條條文、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藝文中心使用維 護費收費標準及臺東縣政府文化處美術館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