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文化暨觀光處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012503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第5條、第7條條文、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藝文中心使用維 護費收費標準及臺東縣政府文化處美術館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7月19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1006904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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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3007863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東縣政府文化局場館使用管理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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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73035903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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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93046261B號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及「臺東縣政府文化暨觀光處場館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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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3040619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 8條條文及「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場館 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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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0111898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及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場館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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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012503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第5條、第7條條文、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藝文中心使用維 護費收費標準及臺東縣政府文化處美術館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

法規異動

修正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
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理維護本府文化處場館、倡導正當藝文
活動及有效發揮場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
一、本府文化處演藝廳、展覽室、藝廊、演講廳、會議室、廣場。
二、臺東美術館大文創教室、藝術大廳、縣民走廊、戶外舞台、兒童公園
    。
三、其他供公眾使用或指定之場所及設備。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但應收取場地清潔費
、空調費及保證金,如未使用冷氣者,免收空調費:
一、與本府文化處合辦之各項文化藝術活動。
二、經本府核准免收場地使用費之非營利性藝文活動。
前項所稱非營利性藝文活動,指不收取入場費用或未出售票券之各項藝文
活動。
本府各單位使用者免收保證金。但場地清潔費、空調費則依借用時段之收
費標準計價,如未使用冷氣者,免收空調費。

申請使用本府設備,需經本府同意並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場地之布置應先徵得本府同意及會同本府人員辦理,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嚴禁使用易爆裂物品。
二、應自行派員維持場地內外秩序。
三、嚴禁觀眾任意上下舞台。
四、舞台禁止使用鐵(鋼)釘固定場景及在地板上拖拉道具。
五、舞台各項設備(燈光、吊具、布幕系統、音響器材、鋼琴及接電等)
    不得擅用,以維安全。
申請使用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