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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互助人無前條規定遺屬時,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互助人所參加之互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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