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
  派員列席。但遇農業緊急危機或產銷失衡無法及時召集委員會時,得由
  主任委員核定農業緊急危機或產銷失衡運用計畫案,並送委員會追認之
  。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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