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對於其土地範圍內之
遊蕩動物,應採取適當之管理或防護措施。
前項有關管理或防護措施事宜,由本府另以公告定之。
〔立法理由〕
鑒於大多數民眾與動物間衝突情形之發生,主要係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
管理人疏於對其土地之管理義務,致遊蕩動物於土地聚集而衍生動物相關
問題,故明定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應對其土地範圍內之遊蕩動物
採取適當之管理或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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