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應善盡土地管理責任,對於其土地範圍內之 遊蕩動物,應採取適當之管理或防護措施。 前項有關管理或防護措施事宜,由本府另以公告定之。
鑒於大多數民眾與動物間衝突情形之發生,主要係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 管理人疏於對其土地之管理義務,致遊蕩動物於土地聚集而衍生動物相關 問題,故明定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應對其土地範圍內之遊蕩動物 採取適當之管理或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