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置督察長、課長、主任、股長、督察員、組長、課員、調查員、
  辦事員、技士、技佐、通訊員、巡佐,並得僱用雇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