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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警察局置督察長、課長、主任、股長、督察員、組長、課員、調查員、 辦事員、技士、技佐、通訊員、巡佐,並得僱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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