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飼料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左列飼料:
  一、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所列各款之飼料。
  二、超過有效保存期限之飼料。
  三、散裝之配合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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