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第七條第六款及前條第六款之商品(
以下簡稱各該商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相關銷售文件應具體說明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各該商品之投資操
作策略,並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載明下列事項。
(一)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以及投資人投資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宜
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二)投資風險警語。
(三)各該商品風險資訊,並應揭露投資 Rule 144A債券之相關風險
。
二、信託業應充分考量投資各該商品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特性、風險及
投資人屬性,訂定投資人之最低申購金額。
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於約定條款明定投資各該商品之比例逾百分之十者
,應於帳戶名稱後面加註投資警語「本帳戶有一定比重得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或證券化商品」。
四、信託業應充分評估各該商品相關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
會通過。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七條第六款及前條第六款放寬,爰於本條明定信託業應遵循之
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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