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本會 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 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已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二 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