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本會
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
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已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二
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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