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氣體鋼瓶使用、存放安全:
一、使用前,應再次確認接用之氣體是否正確。未使用時,鋼瓶開關扳手
    不可以放在鋼瓶上,除非有需緊急關閉氣體需要時。
二、氣體鋼瓶應直立存放固定,可採氣瓶架(座)或以鍊條採上、下二處
    固定瓶身,不至傾倒。
三、鋼瓶存放場所標示嚴禁煙火,環境溫度不得高於攝氏四十度。周圍二
    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四、各類氣體鋼瓶內容物及特性應明顯標示清楚,納入化學品危害管理。
五、容器壓力錶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如標記於
    錶殼者,注錶殼長時間使用可能鬆脫轉動。
六、使用中、空瓶或實瓶應分開標示直立固定存放,器瓶閥使用專用帽套
    遮蓋保護。
七、具可燃性、毒性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八、定時實施安全巡查,檢查器瓶閥、接頭、壓力錶等有無故障異常。
九、新購置之氣體鋼瓶,應確認氣體種類、鋼瓶安全檢驗期限及閥件銜接
    安全。換裝鋼瓶後,須以泡沬劑測試有無溢洩發生。如屬資源回收之
    氣體鋼瓶,應確認內容物是否安全排空,暫存於具遮蔽之通風場所,
    通知權管單位協助回收。
十、設有氣體洩漏偵測器之鋼瓶室,應定期校正,確保偵測器靈敏。如存
    放可燃性氣體鋼瓶,其儲存環境應採防爆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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