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高處作業:
一、在高度二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
    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二、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地面、樓面、牆面開口部分,階梯、坡道
    、工作台等場所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
    他必要之防護具。但已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四、在高度二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時,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必要之
    防護具。
五、設置施工架時,踏板應滿舖,其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四周應設置扶
    手或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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