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對於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
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或電焊作業者,除接受前項一般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外,應各增列相關訓練課程項目三小時。對於製造、處置或使用
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
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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