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局僱用之員工,應依下列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一、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二、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
    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三、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四、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五、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六、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 (creatinine)、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對於受僱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依其作業類別參照勞工健康保護規
則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前兩項檢查距受僱者前次檢查未逾本守則第九十條所定之定期檢查期限者
,經當事人提出證明,得免實施。
受僱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第一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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