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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名譽院士之設置)
中央研究院置名譽院士。 外國學者專家,於學術上有重大貢獻,經院士十人以上提議,全體院士過 半數通過,得被選為名譽院士。 每一名譽院士之當選理由,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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