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理由〕
會議之決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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