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司、行號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領得登記證照後,其登記之業務項目尚
有未開始經營者,經該業務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暫緩
其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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