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鄰接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防火設備具有遮煙性者,得僅
就專有部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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