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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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