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
部(以下簡稱司令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

本校以培養空軍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督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
    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事安全、政治作戰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醫務所:掌理學校衛生保健、軍醫行政、衛生勤務、環境衛生、預防
    醫學及第八類補給品申補之全般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本校設技勤訓練中心、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勤務
連。
〔立法理由〕
一、現行國軍教育體制,僅本校為國軍唯一「基礎教育兼辦兵科訓練」之
    複合式教育、訓練學校,除負責本軍各專長技勤軍、士官基礎教育外
    ,亦肩負進修、深造、專業專精、技能檢定、外語訓練等兵科教育訓
    練。
二、考量未來整體教育體系規劃等因素,並參考友軍教育體制,規劃將基
    礎教育及兵科教育訓練班隊教、訓分離,及配合本校編制現況及實務
    運作,軍事學科部裁撤,成立技勤訓練中心,爰酌作文字修正。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聘七等,由教師兼任;
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本校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主任採任期制,部主任、中心主任、系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
上資格者遴選,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令部
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立法理由〕
一、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科主任遴選應具備專任助理教授
    以上資格,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並酌為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校得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本校得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
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