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129693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發布
施行,曾經修正三次,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茲
鑑因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國軍唯一「基礎教育兼辦兵科
訓練」之複合式教育、訓練學校,為使基礎教育及兵科教育訓練班隊教、
訓分離,以及依法遴選系(科)主任,爰修正本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成立「技勤訓練中心」,並裁撤「軍事學科部」。(修正條文第六條
    )
二、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本校科主任遴選應具備專任
    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校設技勤訓練中心、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勤務
連。
〔立法理由〕
一、現行國軍教育體制,僅本校為國軍唯一「基礎教育兼辦兵科訓練」之
    複合式教育、訓練學校,除負責本軍各專長技勤軍、士官基礎教育外
    ,亦肩負進修、深造、專業專精、技能檢定、外語訓練等兵科教育訓
    練。
二、考量未來整體教育體系規劃等因素,並參考友軍教育體制,規劃將基
    礎教育及兵科教育訓練班隊教、訓分離,及配合本校編制現況及實務
    運作,軍事學科部裁撤,成立技勤訓練中心,爰酌作文字修正。

本校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主任採任期制,部主任、中心主任、系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
上資格者遴選,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令部
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立法理由〕
一、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科主任遴選應具備專任助理教授
    以上資格,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並酌為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