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為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
    報到,或因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
二、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之兄弟姊妹僅一人,同時接受召集,經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
    (二)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
          在學之學生。
    (三)本人與配偶同時接受召集,經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四)配偶在營服役中。
三、因參加考試、訓練、講習或工作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加
          該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工作權益。
    (二)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其考試前十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
    (三)擔任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輔導幹部,須於召集期間執行召集事務
          。
    (四)具原住民族身分,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
          祭儀放假日期,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
    (五)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聘(任)
          期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六)經常僱用員工數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時
          接受召集,有影響營運之虞,經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本次召
          集。
四、於召集期間無法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或留置、管
          收或其他拘束、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裁判在執行中。
    (二)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
          戒治療程。
五、其他經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認定,無法接受召集之特
    殊情形。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六目之情形者,應由該中小企業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
、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核定,始得免除召集。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作業實需,考量接受召集人員遇有本標準第二條至第八條以外
    之特殊原因或緊急狀況,而無法接受召集入營,爰於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例示實務上常見無法接受召集之範圍,另於第五款以概括規定
    其他事由,以利權責機關就個案特殊情形予以認定。
二、接受召集人員因天然災害、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無法接受
    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入營,參照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無法辦理延遲報到,爰訂定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免除召集範圍。
三、為維持家庭生活之需要,規範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符合
    多人在營或為軍事學校學生之情形,爰訂定第一項第二款免除召集範
    圍。
四、鑑因長期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工作相同,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並保
    障長期代理教師工作權,參考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以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聘(任)期在
    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得申請免除召集,爰訂定第一項第三款第五
    目免除召集範圍。
五、配合推動「提升後備戰力專案」所提出之「中小企業優待」政策,為
    減低企業營運衝擊,爰訂定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免除召集範圍。
六、配合前揭企業員工申請免除召集範圍,爰訂定第二項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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