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管制單位,應依戰備各階段軍事需要,將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
  資電路,直接接入經國防部核定之軍事總機、通資節點或指定之聯合長
  途臺,擔任輔助軍事通信之任務。
  前項聯合長途臺之設置地點,由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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