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委員及顧問,應就支持國軍及推展全民國防工作有特殊貢獻,或學術上有
卓越成就者聘任之。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選任之: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以下簡稱後幹班)結業。
二、年齡在六十歲以下。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且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