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學肄業之學生,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
入學條件者,得轉學預校國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高級中學肄業之學生,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
入學條件者,得轉學預校高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立法理由〕
配合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正,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肄業學生得轉學預
校國中部及高中部相當年級就讀之入學資格,引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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