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變更,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因應國內外重大軍事事務革新及形勢變遷。
二、配合國軍組織變革及員額調整。
三、提升教學品質或研究水準需要。
四、提升學校組織、教學或管理效率需要。
五、因應國軍整體教育資源之合理分配。
六、配合民間學校教學、研究能量或其成果之運用。
七、相關法令有規定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現行條文「班隊」為「學院」,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及配合修正
條文第二條第一款軍事學校及學院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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