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本大學預防醫學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衛勤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
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源遠書苑、各學院所屬學系(科)、各學程
、中心、室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前項各學院院長、源遠書苑、學系(科)、學程、中心、室主任、研究所
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如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
教授兼代,並以一任為限。
前二項人員之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明確第七條所列預防醫學研究所及衛勤訓練中心主管及員額,爰增
訂第二項。
三、配合國防醫學院改名為國防醫學大學及明確修正條文第七條所列學院
、源遠書苑、學系(科)、學程等單位主管及員額,爰將現行條文第
二項移列第三項,並增列各學院置院長一人、源遠書苑、各中心、室
置主任一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三項增列院長及主任職位,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
項,增列院長、主任均採任期制,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三項後段刪除,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修
正條文第五項規定,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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