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屬貿易
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並應依該法規定經許可後
,始得輸出。
〔立法理由〕
鑒於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有可能亦屬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為避免申請人誤認取得核准輸出證明書後,即得報關出
口,爰定明國防部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
文書圖表,屬經濟部依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出口人仍應依貿易法第十三條及其授權辦法規定取得經濟部或其委任
、委託機關(構)簽發之輸出許可證,始得輸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