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世界青年錦標賽或亞洲青年錦標賽,且 經核定為國家隊者,應於下屆賽事舉辦前,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逾期不予受理。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刪除第七款與第八款所定世界青年錦標賽 及亞洲青年錦標賽,爰增列本條定明參加該等賽事選手申請服補充兵 役之過渡期間規定,以保障符合資格者申請服補充兵 役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