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計師應拒絕接受代理或繼續代理:
一、委託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者。
二、委託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申報、簽證、鑑定或報告者。
三、其他因委託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翔實之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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