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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產製廠商將免稅軍用貨品交付時,應取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 貨證明,連同免稅照一併彙送稽徵機關核銷。產製廠商交付軍用免稅貨品 ,自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予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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