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法人應定期檢討各項給與支給基準合理性,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並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備查。
政府捐助法人現行各項給與支給基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配合會計
年度或新僱用契約修正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考薪資處理原則第七點規定,明定財團法人應定期檢討第
七條及第八條所定之兼職費、薪資及獎金支給基準,並應經董事會決
議後報本部備查。為利實務運作彈性,爰不明定「定期」之範圍。
二、第二項,參考薪資處理原則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明定政府捐助法人各
項給與支給基準應符合本辦法規定,不符合者應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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