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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已 無幼稚園之用語,爰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修正幼稚園為教保服務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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