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
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校長、主任甄選時,得採年資積分比
序、筆試、面試或其他方式辦理;採年資積分比序方式者,其年資積分項
目中,兼任行政職務資歷應列為單獨採計項目。
校長儲訓課程應包括校務發展與經營、課程發展與教學領導、公共關係與
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主任儲訓課程應包括行政規劃與執行、課程教學與學生輔導、公共關係與
溝通及其他專業知能。
前二項儲訓課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
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並以實務課程導向為原則。
第一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已將公立國民中、小學簡稱為公立學校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校長、主任甄選之
辦理方式,並就年資積分項目予以規範。
三、考量本法立法意旨,新任校長、主任恐因無相關先備知能、經驗,就
所辦理之相關行政業務尚難迅速上手,為培養擔任校長、主任所需之
專業知能,爰修正現行第四項分列第三項、第四項,分別明定校長、
主任儲訓之儲訓課程項目;其中其他專業知能之儲訓課程,應包括學
生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考量未來可能增加重大政
策或外界關注事項所需之知能,亦應納入儲訓課程項目。
四、有關校長、主任儲訓之辦理,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辦
理外,亦得委託學術研究機構辦理;經檢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方式,僅少數為自行辦理,多數係採委託方式,由國家教育
研究院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為利校長、主任儲訓課程之發展,
爰增訂第五項明確規範校長、主任儲訓之辦理單位;並考量儲訓機制
係為協助各新任校長、主任校務推動順利,爰儲訓課程應以實務課程
導向為原則,併予明定。
五、第六項自現行第三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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