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至少於畢
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並視需要邀請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
料,並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及檢核轉銜服務資料
,並評估其能力與需求,據以研擬服務項目及內容,納入個別化支持計畫
,召開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會議時,並得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
人員參加。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考量學生有個別差異,各校狀況亦不同,為避免學校召開轉銜
會議之時程,被侷限於畢業前一學期,增列「至少」二字,給
予學校彈性空間,並可因應學生需求,及早著手轉銜事宜。
(二)現行條文僅規定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會議召開時,邀
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與;惟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四
條第三項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
礙者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之規定,
定明於召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時,應將學生本
人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另考量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多數跨縣
市就讀,且學生時多已成年,爰轉銜會議修正為並視需要邀請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三)而將「家長」修正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並增訂「實際照顧
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三)。
二、依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安置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
通報網接收及檢核轉銜服務資料,以利其研擬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
前開有關轉銜輔導之作業模式,亦有納入升學專科以上學校轉銜作業
之必要,爰參照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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