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每學期應至少為每位幼兒測量一次身高及體重,並依本法第三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妥善管理及保存。
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
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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