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補助作業,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
應由父母或監護人提供詳實資料,各該機關或父母或監護人應予配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受理補助時,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對於前項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第七條第三項修正申請人為父母或監護人。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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