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受評鑑大學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
    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大學、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
    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
    一等(或通過),或大學、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者,應以改名後之受評成績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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