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講習會。 評鑑會委員、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各 項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委員及人員處理本辦法事項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
一、第一項由現行第七條第二項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現行第八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由現行第八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