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講習會。
評鑑會委員、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各
項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委員及人員處理本辦法事項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現行第七條第二項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現行第八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由現行第八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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