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經自行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由「」字正方形
及自檢許可字號組成,「」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自檢許可字號
與「」字在同一面時,應位於「」字正下方。
(「  」內圖形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考量經自行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其附加之檢定合格印證實務上有因尺寸
較小而無法將「」字與自檢許可字號置於同一面之情況,故放寬限制,不
硬性規定「」字與自檢許可字號必須在同一面;但當檢定合格印證之尺寸
足以將「」字與自檢許可字號置於同一面時,自檢許可字號應緊鄰「」字
正下方之原立法精神仍應保留,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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