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97
人,瀏覽人次:
91302086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 持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就其主管 法令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