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
  持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就其主管
  法令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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