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
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檢具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如附表三)及試驗計畫
,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並得以試驗結果
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試驗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試驗數量及試驗期間。
二、再利用技術原理、設施及設備。
三、試驗方法、程序及步驟。
四、清除及再利用污染防治方式。
〔立法理由〕 鑒於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應有統一格式,供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遵循,爰
於第一項新增附表三,俾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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