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速船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高速船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應適時更新航路操作手冊、船舶操作手冊、
船舶維修手冊及船舶保養計畫送請航政機關審查後置於船上,並由船長依
手冊規定操作、演練、保養與記錄。
〔立法理由〕
參照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1.12.1及1.12.2規定,明定高速船所有人、營運
人或船長應適時更新備置經航政機關認可手冊與指導文件置放於船上,俾
該船進行安全操作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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