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下列離境旅客,免收旅客商港服務費: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二、享有特權待遇之外國機構、國際組織之人員。
三、政府駐外機構之人員。
四、不足二歲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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