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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下列離境旅客,免收旅客商港服務費: 一、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二、享有特權待遇之外國機構、國際組織之人員。 三、政府駐外機構之人員。 四、不足二歲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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