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之銓審登記,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任審或動態書表
,敘明「經○○機關(構)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若未經甄審委
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其送審、動態等案件,應檢
附資歷證件,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逕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