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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終結之罰鍰案作,其獎金分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 理。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分期繳納,尚未終結之案件,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終 結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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