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
一、非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各一級機關核定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之
人力需求。
二、所需預算員額,經檢討該機關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
程序簡化、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可由原配置
人力調整運用。
三、具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之人力需求,可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之人力
。
四、各機關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缺額總數逾
其預算員額總數百分之五。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機要人員、依
法規保留職缺、列管考試分發及遴補中之職缺,不計入上開缺額總數
。
五、各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之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預算
員額,經檢討可調整支應新增業務者。
各機關因安置其他機關現有人員,而增加配置預算員額者,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所增預算員額並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立法理由〕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規定辦理留職停薪,及
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停職、休職致職務出缺情形,機關係於其
原因消失、事由消滅或期間屆滿前,先行保留供復職之職缺,屬暫時
性空缺,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但書,將依法規保留職缺數排除計入預
算員額缺額總數。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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