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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複審小組,敦聘學者專家五 人至七人進行複審;各獎項名額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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