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由本部組成複審小組,敦聘學者專家五
  人至七人進行複審;各獎項名額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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