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之登錄事項變更或原核准事項經核准變更者,其原標示事項與變更
後標示事項不符時,於變更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
存期限內繼續販賣。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化粧品產品登錄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於許
可證或登錄到期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
續販賣。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之修正,廢除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與備查制度,
並實施產品登錄制度,爰酌修本條文字。
三、第二項新增。考量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化粧品產品登錄到期日前
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係為合法產品,當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
繼續販賣,目前實務亦為如此,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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