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登錄不予核准: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不得辦理登錄。
二、產品中含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
三、未依第四條規定完成登錄。
〔立法理由〕
定明化粧品依本法規定一年內不得辦理該產品登錄、使用化粧品禁用成分
或登錄資料不完全者,將不予核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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