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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依第六條查驗取得之樣品,必要時應送檢驗,並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
〔立法理由〕
規範輸入化粧品查驗之檢驗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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