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第六條查驗取得之樣品,必要時應送檢驗,並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
〔立法理由〕
規範輸入化粧品查驗之檢驗順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